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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新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陈建新,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新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老计分月表扬10次、新计分月表扬1次、单项表扬3次的奖励。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安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主要从事三产加工劳动。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伟
审判员 李晓政
审判员 涂青达

书记员: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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