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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杜振兴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罪犯杜振兴。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徐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振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7年1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苏刑三终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2月28日被交付执行。2009年6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执字第032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11年4月28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镇刑执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4月26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181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月13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镇刑执字第010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2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11刑更212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8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9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振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2017年4月、2017年10月、2018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杜振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振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道清
审判员 邰玉妹
审判员 杨道骏

书记员: 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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