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吴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海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谭韫争
书记员: 冯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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