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刑事判决书第二页九行第十行“并查获其窃得的小辣椒牌手机一部。”
现更正为“并查获其窃得的小辣椒牌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孟某。”
原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二、被告人周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0151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单位南京印之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083元,退赔被害人王某3011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557元,退赔被害单位南京涛羽物流有限公司1500元。”
现更正为“二、被告人周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0151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王某3011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557元,退赔被害单位南京涛羽物流有限公司5583元。”
原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二行“二○一七年一月二日”
现更正为“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贵南
书记员: 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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