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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某(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胡某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瑞某(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号(1)幢第2层第B206、B212、B213、B214、B217、B221号。
法定代表人:孙一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瑞某(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胡某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4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瑞某(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8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胡某住所在无锡市惠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2执12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01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姚震宇 审判员 张征宇

书记员:王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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