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吴某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交通路3291号。
法定代表人潘炜挺,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炜,苏州市吴某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干部。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苏州市吴某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6年6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吴某交道罚字[2016]0054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张某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某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7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州市吴某区交通运输管理处申请执行的吴某交道罚字[2016]005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书记员: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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