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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李某姣女521963年5月10日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721943年5月1日本市
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李某姣申请彭某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彭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李某姣案款105000.0元,承担执行费147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403执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兰
书记员: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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