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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邢某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无业。2014年10月2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5)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由被告人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责令被告人邢某退赔被害人吴雅婷人民币3792元,退赔被害人高燕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由被告人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责令被告人邢某退赔被害人吴雅婷人民币3792元,退赔被害人高燕人民币150元。
审判长:曹燕飞
书记员:陆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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