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无业。2004年4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09年5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本案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安琪、代理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间,被告人姜某在其暂住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迎宾花园12幢D09车库内,分别容留赵建华、张建平、陈益平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初一天22时许,被告人姜某在上述地点,容留赵建华、张建平、陈益平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6年4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在上述地点,容留赵建华、张建平、“小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6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在上述地点,容留赵建华、陈益平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案发经过、证人赵建华等人证言笔录、检查、辨认笔录、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尿样检测记录、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当庭自愿认罪、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成龙
人民陪审员 陈奕大
人民陪审员 王仕初

书记员: 兰元元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
DJDT

History

Versions

Time

Settings from project.settings

Headers

Request

SQL queries from 1 connection

Static files (0 found, 1 used)

Templates (32 rendered)

Alerts

Cache calls from 1 backend

Signals

Commu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