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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林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分宜县。被执行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分宜县。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分宜县人民法院(2018)赣0521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林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并全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12月1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18年12月1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561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鸣
审判员 张春平
审判员 李 斌

书记员: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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