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白某某天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白某某源头村。组织机构代码:58400823-2。
被执行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白某某太阳升村。组织机构代码:56105820-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白某某天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称,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湘法执字第7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办理的证号的采矿许可证的延续换证手续,而异议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如不及时办理延续换证手续,将导致采矿许可证作废,进而导致异议人采矿权自行废止,彻底丧失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的能力。该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需要兼顾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必需,异议人请求本院撤销或改正(2015)湘法执字第71-2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白某某天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支付运费款2022944.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798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263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湘法执字第7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办理的证号为的采矿许可证的过户及延续换证手续。该证的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本院认为,采矿许可证系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是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属于采矿许可证持有人的生产凭证。冻结异议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的延续换证手续,会导致该证逾期失效,异议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将丧失基本的生产权,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异议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或改正(2015)湘法执字第71-2号执行裁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湘法执字第71-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办理的证号的采矿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的冻结。被执行人萍乡市天某某铁矿有限公司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正常办理年检及换证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桂萍 审 判 员 欧阳自禹 代理审判员 胡 统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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