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韶山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32256138-8。
被执行人萍乡市健力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郭公塘。组织机构代码:77588124-5。
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萍乡市健力瓷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湘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萍乡市健力瓷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480000元,承担执行费372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48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萍乡市健力瓷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313执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欧阳自禹 审判员 邬 红 萍 审判员 胡 统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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