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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分宜县北岭路废品收购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分宜县。被执行人:分宜县北岭路废品收购部,住所地:分宜县北岭路。经营者:胡细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渝水区。被执行人:胡细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渝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分宜县北岭路废品收购部、胡细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细牙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细牙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照(2018)赣0521执37号执行裁定书采取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平

书记员:胡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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