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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蒋荣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钟某某等申请蒋荣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5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某某、郭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521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鸣
审判员 张春平
审判员 刘新云

书记员: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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