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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法定代表人黄智勇,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赣031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彭某某已缴纳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2016年4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31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彭某某还应缴纳罚金计人民币4050元(含执行费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权利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权利人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自禹 审 判 员 邬 红 萍 代审判员 胡  统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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