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衡城电机修理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阳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13L41249972Y。
经营者袁现国。
被执行人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下埠(萍乡陶瓷产业基地工业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93744765L。
法定代表人于在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衡城电机修理厂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赣03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衡城电机修理厂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依法查询,将该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库,并且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在松采取了限高措施,但被执行人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由我区江西陶瓷产业基地管委会牵头引入江西金牛陶瓷有限公司租赁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的厂区,在江西陶瓷产业基地管委会协助下,被执行人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愿意用租金偿还债权人的修理款。目前,被执行人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赣03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衡城电机修理厂修理款计人民币3670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634.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衡城电机修理厂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建华 审判员 胡自伟 审判员 陈 征
书记员:李智超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