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长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执行人严长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赣031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长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某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且被执行人钟某一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钟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长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钟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钟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赣031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钟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严长胜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58293.33元、受理费等计人民币5767元、执行费计人民币2274.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钟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严长胜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建华
审判员 胡自伟
审判员 陈 征
书记员:李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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