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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袁铁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铁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2003)湘麻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铁城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且被执行人袁铁城一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袁铁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铁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湘麻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袁铁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本息计人民币29000元、执行费计人民币3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袁铁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自禹
审判员 邬红萍
审判员 贺婷
书记员: 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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