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程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游乐场员工,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黎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行政拘留折抵刑期5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
二、扣押于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的枪支1支,子弹5发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易平艳
书记员:王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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