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2010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六安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陈刚,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祝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祝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的辩护人陈刚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易平艳
书记员: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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