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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建明,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萍乡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峡山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峡山口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建明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伊、周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文建明盗窃的OPPOR9手机一部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姜某。该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文建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建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文建明退赔被害人袁志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易平艳

书记员: 章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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