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樟里村远大组59号。注册号:360313600103052。
主要负责人郭德锋,该商行经营者。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赣03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某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赵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损失39552.7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自禹 审 判 员 邬 红 萍 代理审判员 胡 统
书记员:姚 建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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