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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化丙,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现住地萍乡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化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化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化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被告人文化丙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文化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化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化丙提出的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过错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化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欧阳桂萍
书记员: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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