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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李高某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郊区乡山下村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7823803E。
法定代表人汪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萍乡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高某典当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高某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由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当金人民币1000000元、当金利息与综合费用、违约金共计1656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4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456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高某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23946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高某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自禹

书记员: 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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