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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铎、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许某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产业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李广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铎与被执行人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某铎与被执行人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许某铎52.884吨高铝瓷球(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球石以?60,?50为主,比重(3.25-3.30)现双方约定作价140000元,由被执行人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1日前付45000元,在2018年10月1日前付45000元,在2018年11月1日前付50000元。若被执行人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申请执行人许某铎可申请执行全部未履行款项。2.申请执行人许某铎自愿放弃执行受理费1577.5元。3.本案申请执行费2065元由���执行人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018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许某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某铎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许某铎撤回执行;二、终结本院(2018)赣0313执274号案件执行。一���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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