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1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易

书记员:姚茜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