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兰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组织机构代码:57878514-X。
法定代表人李久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杞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383089-2。
法定代表人陈开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永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民二初字第106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刘永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刘永辉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连带支付借款本息及罚息计848888.5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永辉所有的坐落于萍乡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20号财富大厦【面积139.3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1864号;共有人朱淑萍】房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自禹 审判员 邬 红 萍 审判员 贺 婷
书记员:李 智 超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