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上栗县桐木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桐木镇桐木村。组织机构代码:68595542-3。
法定代表人:曾广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上栗县桐木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易某某、上栗县桐木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由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计人民币79755.27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易某某、上栗县桐木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2600.27元(含案件受理费1748元及申请执行费1097元)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自禹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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