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胜利大道195号。
组织机构代码:86276376-5。
负责人陈建华,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曾天益,男,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黄茶秀,女,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天益、黄茶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天益、黄茶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刘敏伟 审判员 朱建财
书记员:钟太军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