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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曾天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胜利大道195号。
组织机构代码:86276376-5。
负责人陈建华,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曾天益,男,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黄茶秀,女,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天益、黄茶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天益、黄茶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刘敏伟 审判员  朱建财

书记员:钟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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