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泉湖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9780C。
负责人:张自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尹某某友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撤回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8)赣0313执8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建华
审判员 胡自伟
审判员 陈征
书记员: 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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