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长溪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552Q。
法定代表人:李建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里村武功山西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2913180H。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8)赣0313执170号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建华
审判员 胡自伟
审判员 陈征
书记员: 李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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