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汇通诚信租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金某驾驶员职业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
法定代表人吴兆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兆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诚信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金某驾驶员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吴兆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萍乡市金某驾驶员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吴兆平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启明 审 判 员 陈宏林 审 判 员 李金波
书记员: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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