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个体户,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户,住崇仁县。
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赣1024执385号之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东风日产牌小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东风日产牌小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建财
书记员: 钟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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