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感光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西路共青三组2单元3楼30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164076679。
法定代表人:程俊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光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孝感光达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3.4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3.4万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黄毛林 审判员 朱建财
书记员:钟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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