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尧征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教师,住崇仁县,
本院作出的(2016)赣10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尧征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尧征根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尧征根在中国银行崇仁支行营业部19×××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毛林
书记员:邹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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