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土地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刘敏伟
审判员 朱建财
书记员:钟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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