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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务工,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戴华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戴某,戴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戴某,戴华章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毛林 审判员 许星芬 审判员 朱建财
书记员:钟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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