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执行人:黄长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执行人:陈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曾乐某与黄长平、陈建明入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长平、陈建明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星芬
审判员 朱建财
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
书记员: 吴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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