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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人民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862763554D。
法定代表人:曹临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渊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朱建财
审判员 刘敏伟
书记员: 张梦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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