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万某某与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祝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祝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5×××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开平
书记员: 张梦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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