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务工,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务工,住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55300元,未执行标的2553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建财 审 判 员 华天和 人民审判员 康湘明
书记员:钟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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