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光华,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个体,崇仁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邹永昌,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务农,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曾光华与邹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9日向邹永昌发成执行通知书,责令邹永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邹永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邹永昌在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户15×××62存款人民币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建财
书记员: 吴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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