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国兵,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崇仁县。委托代理人:陈国民,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吴睿静,女,200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傅先红,女,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崇仁县。委托代理人:杨筱云,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秋云,女,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丁首东,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
本院在执行吴国兵、吴睿静与傅先红、丁秋云、丁首东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9日向傅先红、丁秋云、丁首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先红、丁秋云、丁首东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声称未继承丁福龙的遗产,现查明丁福龙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丁福龙在抚州农村商业银行钟岭支行18×××33、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23元、12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建财
书记员:钟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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