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崇仁县出纳,家住崇仁县。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7年12月18日因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周昌某任某仁县巴某圩里村圩东一组出纳。2013年6月3日,周昌某通过挂失方式,私自变更存折密码,陆续将24.4584万元征地补偿款取出,挪用于支付个人看病治疗费用。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昌某归还挪用征地补偿款10万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周某1、周某2等证言;立案决定书、征地合同、开户申请书等书证及被告人周昌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昌某利用保管圩里村圩东一组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24.4584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昌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昌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人周昌某任某仁县巴某圩里村圩东一组出纳。2013年2月,巴某财税所将圩东一组永康工业园征地补偿款26.4584万元拨付至以周昌某姓名开户的信用社存折内,由圩东一组组长周某1和周昌某共同保管,周昌某保管存折,周某1保管存折密码。同年6月3日,周昌某通过挂失方式,私自变更存折密码。尔后自2013年6月13日始至2013年11月17日止,周昌某陆续对自己所保管的征地补偿款244584元及利息541.78元进行支取,挪用于支付个人看病治疗费用。到2013年11月17日的账户余额为45.78元。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昌某归还挪用征地补偿款10万元,余款在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取得村民谅解。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9时30分许,周昌某主动到崇仁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周某1(圩东一组组长)证言证实:县里征了他村小组“丰城山”,所得征地补偿款264584元。他和村里保管周昌某到沙堤信用社用周昌某身份证开了一个存折,存折由周昌某保管,他保管密码。征地款到账的情况他不清楚,都是周昌某办理的。2014年11底左右,经他同意,村民程罗明借了2万元,余款244584元都在周昌某处保管。到2015年元月初,村民吵着要分钱,他就召集村民开会,会上周昌某承认钱是由其保管,但被其个人用了,现在拿不出钱来。会后他就将该情况向村委会干部汇报,村委会干部就建议做周昌某几个哥哥的工作,让其都同意筹钱归还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做工作时周昌某的几个哥哥都同意筹钱,但到开会时,周昌某的二哥又不同意,会上没有谈好,村民也没分到钱。开会第二天后周昌某就没有在村里住,手机也关机,一直联系不上。2、证人周某2(圩里村委会副主任)证言证实:圩里村委会、圩东村小组和巴某共同签订的征地合同,征地补偿款共计464584元,其中264584元是圩东村小组的。按照镇里的要求,该款是拨付至以周昌某名义开户的信用社账户上。该征地存折由周昌某保管,密码由村小组长周某1保管。2014年底,圩东村小组村民要求分钱,因周昌某挪用了征地补偿款,又补不上窟窿,不少村民到检察院反映,周昌某归还不了征地款便出逃了,一直到现在才自首。另外,经周某1同意,264584元征地补偿款中有2万元借给了程罗明,此事周某1跟他汇报过。周昌某自首后归还了10万元给村小组并分给了村民,余款周昌某将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村民出具了谅解书。3、证人廖某(周昌某妻子)证言证实:她和丈夫周昌某只有一个女儿,一直都想生个儿子,到处找医生治疗,花了二、三十万元,这些看病的钱主要是周昌某出的,以前一直以为是其在外面赚的钱,2015年其出逃后才知道是挪用了征地款。目前已归还了10万元分给了村民。4、圩里村委会圩东一组征地合同证实:甲方崇仁县巴山镇人民政府征用乙方圩里村委会圩东一组山地182.19亩,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一切费用按山地0.255万元/亩,总计人民币46.4584万元。圩东一组26名村民代表签字确认。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储蓄凭条证实:2013年1月25日,周昌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人民币10元在县信用联社沙堤信用社开设账户,账号为19×××28。6、崇仁县巴某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江西省农联社司法查询(交易明细查询)证实:2013年2月1日崇仁县巴某财税所将征地补偿款264584元拨付至周昌某开设并保管的19×××28账户内。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挂失(止付)申请书及支取方式变动申请书证实:2013年6月3日,周昌某到沙堤信用社对自己所保管的账号为19×××28的存折进行密码挂失;2013年6月13日,周昌某到沙堤信用社对该存折进行挂失改密。8、江西省农联社司法查询(交易明细查询)、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储蓄取款凭条证实:自2013年6月13日始至2013年11月17日止,周昌某陆续对自己所保管的征地补偿款244584元及利息541.78元进行支取,到2013年11月17日的账户余额为45.78元。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2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昌某主动到崇仁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挪用征地补偿款的事实。10、由崇仁县巴山镇圩里村委会盖章、村小组长周某1签名属实及33名村民代表联署签名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昌某归还挪用征地补偿款10万元,余款在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取得村民谅解。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昌某出生于1973年2月21日,案发时已成年。12、被告人周昌某供述:他是圩东村小组的出纳,圩里村委会、圩东村小组和巴山镇政府共同签订的征地合同,征地补偿款共计464584元,其中有20万元是圩里村委会的,264584元是他圩东村小组的。该款按照镇里和村委会的要求,拨付至以他名字开户的信用社存折内,他保管存折,村小组长周某1保管密码。尔后,经周某1同意,他从保管的征地款中借出2万元给村民程罗明,程罗明的借条由周某1保管。因该征地补偿款暂时不需要发放给村民,而他手头拮据,需要钱去看病,于是在2013年6月份,他个人私下到沙堤信用社通过挂失的形式更改了征地存折的取款密码,陆续将征地款支取了。后来村民到镇里和检察院反映,他自己也一直没有筹到钱还款,所以一时害怕就出逃了。支取的征地款主要用于看病,花了二、三十万元。综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昌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昌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昌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地补偿款管理中,利用保管圩里村圩东一组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24.4584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昌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退赔了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昌某的犯罪情节及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周昌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昌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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