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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黄国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黄国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严某某与黄国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国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国昌至今未履行生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以(2017)赣1024执283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国昌所有的位于崇仁县××镇活力大道××室,面积为124.75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赣(2017)崇仁县不动产权第000413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国昌所有的位于崇仁县巴山镇活力大道168号巴山鑫城9栋1203室,面积为124.75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赣(2017)崇仁县不动产权第000413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朱建财
审判员  刘敏伟

书记员:黄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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