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个体户,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
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组织机构代码:79478302-6。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本院在执行周某与詹某某、
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詹某某、
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履行(2016)赣10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某某、
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
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的6号酒桶内45.52吨6#清香型白酒以第二次网络拍卖流拍价8400元/吨作价382368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周某借款本金382368元,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周某。
审判员 黄毛林
书记员: 邹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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