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长坤、吴萍、陈节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经申请人江西上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节俭登记所有的赣J×××××小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陈宏林
书记员:周瑞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