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浏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322民初91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波 审 判 员 陈宏林 审 判 员 谢启明

书记员:郭俊霖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