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源区。被执行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栗县。被执行人上栗县罗家山煤矿,住所地上栗县东源乡石源村。负责人邱某某,系合伙事务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喻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某某、上栗县罗家山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22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邱某某、上栗县罗家山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喻某某赔偿款共计1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邱某某、上栗县罗家山煤矿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书记员:林磊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