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建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21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高涛,上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谢中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上栗县人,上栗县永泰烟花材料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莲花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21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宋歌,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雍富舜,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桥、黄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谢中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建桥及其辩护人高涛、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谢中列及其辩护人宋歌、雍富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傍晚,被告人黄某某、胡建桥因生产烟花需要,先后打电话给上栗永泰烟花材料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被告人谢中列要求私下购买黑火药。谢中列明知违反危爆物品管理规定,仍交代仓库保管员陈某给对方供货。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胡建桥违反危爆物品管理规定,先后驾驶私家车到上栗永泰烟花材料有限公司运输黑火药,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了12箱,被告人胡建桥购买了20箱,每箱净重25公斤。在运输返程时被当地村民拦截后案发。经检验,涉案黑火药属烟火药。
所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2份、扣押照片12张,证明2016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城冲村永泰烟花材料厂附近当场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赣J×××××的广汽本田轿车,在该车后备箱查获11箱黑火药,在轿车后座上查获9箱黑火药,依法扣押;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赣J×××××的两箱大众轿车,在该车后备箱查获7箱黑火药,在轿车后座上查获5箱黑火药,依法扣押。
抽样笔录,证明2017年1月3日,公安机关从黄某某非法运输的12箱黑火药中随机抽取一箱拆封后抽取约40克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从胡建桥非法运输的20箱黑火药中随机抽取一箱拆封后抽取约40克进行检验。
证明,证明上栗县公安局危爆大队出具证明赣J×××××和赣J×××××未办理烟花道路运输许可证;上栗县金凤出口花炮厂(兼并明顺厂、兴旺厂)是合法合规企业,法人代表崔某,黄某某和邓元煌是股东;谢中列系萍乡市永泰烟花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任公司主管销售与原材料采购的副总经理。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上栗县金凤出口花炮厂和萍乡市永泰烟花材料有限公司系合法有证企业。
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胡建桥系被传唤归案,被告人谢中列系主动投案。
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谢中列、胡建桥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永泰厂的仓库保管员,专门负责黑火药出货然后进行登记。2016年12月31日早晨五点钟左右,她接到副总谢中列的电话,按照谢中列的指示发货给金凤厂12箱、龙某厂20箱,这批货没有登记,因为没有购买证。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胡建桥是她和邓元煌的朋友,一直在上栗经营花炮。2016年12月初,因为龙某花炮厂的证照到期,被政府关闭,胡建桥有一部分烟花半成品没处理好就找到她,要求在兴旺工区腾出两栋车间给其处理半成品,她腾出了两栋车间给胡建桥使用。
证人彭某的证言,他是永泰烟花材料有限公司的出纳兼办公室人员,公司有三个股东,谢中列占25%股份,谢斌占60%股份,王传泰占15%股份,公司主要生产烟花的原材料发射药,也就是黑火药。谢中列是管理公司的原材料购进与产品的销售,是厂里唯一的销售员。
被告人谢中列供述,他是永泰烟花材料有限公司副经理,管销售。2016年12月31日早上他将永泰烟花材料有限公司的32箱黑火药卖给了没有购买黑火药手续的黄某某和胡建桥两人。黄某某是金凤花炮厂明顺工区的老板,胡建桥是租用了兴旺工区生产,两个人购买黑火药都是用于生产。经辨认,他指认出被告人胡建桥、黄某某。
被告人胡建桥供述,因急于处理一批烟花半成品,2016年12月30日晚上,他打电话给谢中列调配20箱黑火药出来先给他用,谢中列说可以,并叫他第二天早上5点半左右去永泰厂装货。第二天早上他开车到厂里装了20箱黑火药,刚出厂门就被村民拦住了。购买的这20箱黑火药没有开购买证。他在上栗镇龙某花炮厂有一条生产线,但是目前正在整改。之后他又到上栗县金凤花炮厂兴旺工区租了一栋车间用于消化之前遗留下来的烟花半成品,所购买的这些黑火药就是用于消化他之前遗留的烟花半成品。经辨认,他指认出被告人谢中列、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他是上栗县金凤出口花炮厂的股东。因生产急需黑火药,否则就要违约,他就想着一定要弄到黑火药来,把剩下的一百多箱完成。于是2016年12月30日中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打电话给永泰烟花材料厂谢中列要求购买黑火药,次日早上他开车到该厂装了12箱黑火药,刚出厂门就被村民拦住了。购买的12箱黑火药没有编码,每箱25公斤。经辨认,他指认出被告人胡建桥、谢中列。
检验报告,证明扣押的胡建桥500公斤药物、黄某某300公斤药物中含有氧化剂硝酸盐、还原剂硫磺,属烟火药。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桥、黄某某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谢中列非法买卖黑火药,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三被告人均系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建桥、黄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中列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建桥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谢中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海龙 审 判 员 吴 浪 人民陪审员 黄文蔚
书记员:肖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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